| 專科名稱 | 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醫師 |
|---|---|
| 英文名稱 | Diplomate of TMAHFM in Obesity and Physique Management |
| 基本資格 | 國內外醫學系畢業、持衛福部醫師證書 |
| 專科限制 | 須持衛福部部定之各科專科醫師資格 |
| 資歷要求 |
1. 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臨床或研究至少一年 2. 提供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體態管理相關病歷 10 例影本 3. 兩名專科醫師具名推薦 |
| 積分要求 | 3年內累計學會認定之 60 小時教育積分 |
| 甄審方式 | 分筆試與口試,筆試及格方可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
| 考試範圍 | 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 |
| 及格標準 | 筆試及口試均以 60 分(含)以上為及格 |
認證醫師甄審辦法
第 一 條 台灣健康體態管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之專業水準並配合本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福部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第二專科)專科醫師甄審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第 二 條 申請甄審之資格
凡申請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醫師甄審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持有國內或教育部認定之國外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證書,或經政府認定之類似證書者。
二、持有衛福部頒發之醫師證書者。
三、持有衛福部部定之各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從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臨床或研究至少一年(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四、三年(含)內累積修滿本會認可之教育積分 60 分(含)以上者。
五、提供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肥胖症病歷 10 例影本。
六、需經兩名本會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醫師具名推薦。
第 三 條 甄審方式、範圍及合格標準
一、專科醫師之甄審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筆試,第二階段為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二、筆試試題範圍包含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
1.基礎醫學:臨床生化學、生物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膳食療養學等。
2.臨床醫學: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臨床處理準則、減肥門診技巧、肥胖症相關疾病診斷與治療及其他體態管理相關等知識。
口試範圍包括甄審筆試題目內容和應試者所提供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個案病歷。
三、筆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四、口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 四 條 申請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一、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口試日期、考試地點、參考書目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二、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三、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1.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2.各項基本要件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衛福部核發的醫師證書影本、衛福部核發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台灣健康體態管理醫學會會員證影本、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肥胖症病歷 10 例影本、服務證明正本或開業執照影本、教育積分證明影本、繳費證明影本、其他證明等)各兩份。
3.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若為補行口試者,需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通訊方式通知結果。
第 五 條 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醫師甄審委員會
一、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十人,任期與同屆理監事相同,並得連續受聘。
二、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甄審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之,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三、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1.審核申請甄審者之學經歷。
2.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3.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4.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六 條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一、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二、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120分以上。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三、本會主動於本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以通訊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事宜。
四、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1.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通訊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如執行違反本會宗旨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經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確認後得自即日起終止其專科證書資格並不得展延或再次申請。
第 七 條 附則
一、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少保留二年;但筆試及格成績需補行口試者,應至少保留五年。
三、有關專科醫師甄審,凡本原則未規定者,參照衛福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 八 條 特別條款
一、為因應首屆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醫師甄審辦法而制定本特別條款。
二、首屆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七到十人,由理事長甄審提名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任命之,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三、首屆甄審委員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具衛福部認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且為本會會員者。
2.具教育部審定教授資格者。
3.從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研究或臨床工作至少三年(含)以上者。
四、本甄審委員職責與前述條文內容相同。
五、本甄審委員於首屆專科醫師甄審舉行後即取得本專科醫師資格。
六、凡醫師符合第二條之一至四款之各項要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經筆試直接參加口試:
1.具有國外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2.具教育部審定講師(含)以上資格,且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與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原著論文三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3.擔任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臨床工作滿三年(含)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與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原著論文三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4.擔任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臨床工作滿五年(含)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以第一作者身分於相關學會正式報告論文(口頭或海報)五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5.曾在國外進修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醫學一年(含)以上,且繼續從事肥胖與體態管理之相關工作滿兩年(含)以上,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七、凡醫師符合第二條第ㄧ至四款之各項要件,並修滿教育積分 60 學分者,得依序參加筆試及口試。
八、本特別條款於首屆專科醫師甄審後即自動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