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科名稱 | 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 |
|---|---|
| 英文名稱 | Certified Nurse in Obesity and Physique Management (TMAHFM) |
| 申請資格 |
1. 本會會員(定期繳納會費) 2. 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3. 相關工作經歷 1 年(含)以上 |
| 資格審核 |
1. 修滿本會認定之 24 個學分 2. 通過資格審核、筆試 |
| 證書效期 | 6 年 (期間須維持會員資格) |
| 展延認證 | 效期內參加 144-150 個繼續教育學分 |
| 資格喪失 |
1. 違反護理職責之醫療行為、護理師證書遭撤銷 2. 法律判刑確定者、違反宗旨影響學會聲譽者 3. 未維持會員資格、再認證未合格者 |
認證護理師甄審辦法
第 一 條 台灣健康體態管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學會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甄試,特定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甄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的目的為培養優秀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專業人員,使之資格化,期能提高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治療團隊之素養,並提升肥胖與體態管理醫療服務品質。
第 二 條 申請甄審之資格
凡申請本學會之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甄試者,須符合下列各項基本資格:
一、凡本學會會員,且定期繳納會費,並持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證書者。
二、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工作經歷在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機構,擔任護理師工作 1 年以上(含)者,且須累積修滿由本學會認定之 24 個教育訓練學分者。
第 三 條 甄審方式、範圍及合格標準
一、專科護理師之甄審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核,第二階段為筆試,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及格者為合格。
二、資格審核:
1.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證書
2.相關工作經歷機構證明
3.24 個教育訓練學分證明
4.本會會員證明與繳費證明
三、筆試試題範圍包含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護理知識,包含肥胖醫學、代謝疾病、營養學、心理諮商及減重手術前後護理知識等。
四、筆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五、專科護理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 四 條 申請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一、專科護理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日期、考試地點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二、參加專科護理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三、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1.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2.各項基本要件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衛福部核發的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相關工作經歷機構證明影本、在職證明正本、教育積分證明影本、繳費證明影本、其他證明等)各兩份。
3.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4.若為展延證書者,需繳交學會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通訊方式通知結果。經甄試合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
第 五 條 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甄審委員會
一、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十人,任期與同屆理監事相同,並得連續受聘。
二、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甄審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之,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三、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1.審核申請甄審者之學經歷。
2.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3.監理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4.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六 條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一、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且六年內須維持會員資格,否則撤銷其體重管理護理師資格。期滿後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二、欲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繼續教育學分,其累計積分需達144-160分以上。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三、本會主動於本專科護理師證書到期兩個月前,以通訊通知各專科護理師申請展延事宜。
四、申請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1.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3.在職證明正本
4.繳費證明影本
五、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通訊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間如執行違反本會宗旨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經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確認後得自即日起終止其專科證書資格並不得展延或再次申請。
第 七 條 附則
一、專科護理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二、專科護理師甄審或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資格證明文件、教育學分證明等資料,至少保留一年。
三、有關專科護理師甄審,凡本原則未規定者,得由本會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甄審委員會研究討論並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
四、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 八 條 特別條款
一、為因應首屆肥胖醫學暨體態管理認證護理師甄審辦法而制定本特別條款。
二、首屆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七到十人,由理事長甄審提名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任命之,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三、首屆甄審委員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具衛福部認定之護理師資格,且為本會會員者。
2.具教育部審定教授資格者。
3.從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研究或臨床工作至少三年(含)以上者。
四、本甄審委員職責與前述條文內容相同。
五、本甄審委員於首屆專科護理師甄審舉行後即取得本專科護理師資格。
六、凡護理師符合第二條之一至四款之各項要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經筆試直接參加口試:
1.具有國外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專科護理師資格,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2.具教育部審定講師(含)以上資格,且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與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原著論文三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3.擔任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臨床工作滿三年(含)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與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原著論文三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4.擔任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臨床工作滿五年(含)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以第一作者身分於相關學會正式報告論文(口頭或海報)五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5.曾在國外進修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一年(含)以上,且繼續從事肥胖與體態管理之相關工作滿兩年(含)以上,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七、凡護理師符合第二條第ㄧ至四款之各項要件,並修滿教育積分 72 學分者,得依序參加筆試。
八、本特別條款於首屆專科護理師甄審後即自動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