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科名稱 | 體重暨體態管理師 |
|---|---|
| 英文名稱 | Certified Weight and Physique Management Specialist (TMAHFM) |
| 申請資格 |
1. 本會會員(定期繳納會費) 2.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3. 完成 24 個核心課程基本教育訓練學分 |
| 資格審核 |
1. 24 個教育訓練學分證明 2. 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 |
| 甄試方式 | 資格審核與筆試 |
| 甄試範圍 | 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專業知識等核心課程 |
| 及格標準 | 筆試成績以 60 分(含)以上為及格 |
管理師甄審辦法
第 一 條 台灣健康體態管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學會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試,特定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的目的為培養優秀之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專業人員,使之資格化,期能提高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治療團隊之素養,並提升肥胖與體態管理醫療服務品質。
第 二 條 申請甄審之資格
凡申請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審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本學會會員,且定期繳納會費者。
二、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累積修滿由本學會認定之 16 個核心課程基本教育訓練學分者。
第 三 條 甄審方式、範圍及合格標準
一、健康體態管理師之甄審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核,第二階段為筆試,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及格者為合格。
二、資格審核:
1.本會會員證明與繳費證明
2.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3.16 個教育訓練學分證明
4.選附相關工作經歷機構證明
三、筆試試題範圍包含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專業知識。
四、筆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五、健康體態管理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 四 條 申請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一、健康體態管理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日期、考試地點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二、參加健康體態管理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三、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1.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2.各項基本要件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育積分證明影本、繳費證明影本、其他證明等)各兩份。
3.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4.若為展延證書者,需繳交學會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通訊方式通知結果。經甄試合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健康體態管理師證書。
第 五 條 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審委員會
一、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十人,任期與同屆理監事相同,並得連續受聘。
二、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甄審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之,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三、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1.審核申請甄審者之學經歷。
2.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及筆試等工作。
3.監理健康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4.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六 條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一、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且六年內須維持會員資格,否則撤銷其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資格。期滿後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二、欲申請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肥胖與體態管理相關之繼續教育學分,其累計積分需達 96 分以上。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三、本會主動於本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到期兩個月前,以通訊通知各健康體態管理師申請展延事宜。
四、申請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1.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3.繳費證明影本
五、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通訊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間,如有違反任何超越醫療人員權責之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而被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確認後得自即日起終止其健康體態管理師資格並不得展延或再次申請。
第 七 條 附則
一、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體重暨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二、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審或健康體態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資格證明文件、教育學分證明等資料,至少保留一年。
三、有關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審,凡本原則未規定者,得由本會體重暨體態管理師甄審委員會研究討論並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
四、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